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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献资料复印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9-29 点击:

一、本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读者提供馆藏普通书刊资料的复制服务。复制资料只供读者学习、研究或教学等参考使用,不得用于营利目的。

二、读者需要复印的馆藏资料,须先向所在部室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手续后,方可复印。

三、为保护馆藏资料,仅限在本馆复制,不得擅自携带馆藏资料到馆外复印。

四、馆藏善本、古籍、孤本等特藏资料一律不予复印,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时,必须经馆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复印。   

五、读者翻拍、摄像普通书刊资料,需征得本馆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六、馆内复印公用资料,由部室主任填写复印资料申请单,经主管馆长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年末报财会审核。

七、读者自行携带的自习书刊资料,可在馆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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