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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8-28 点击:

     读者(包括个人、集体)对所借阅的图书必须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必须按规定赔偿。
一、在所借图书上圈点、标记、批注或造成污损、缺页等情况,但仍保持原书内容完整、图文清晰,且污损在5页以下者,按原书价赔偿,污损5页以上者按原价3-5倍赔偿。
二、污损严重且影响内容完整或遗失的图书,必须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如无法购买相同版本图书,应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0年12月3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2、绝版书、孤本、工具书、珍贵的地方文献资料,按原价的20倍赔偿。
3、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若遗失或污损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格及不同年代赔偿10-20倍。
4、污损、遗失图书赔款后,如在1个月内找到或买到相同版本的图书,方可凭赔偿收据退款,但须付逾期款。
5、馆内职工污损或遗失图书均按以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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