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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借阅图书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8-28 点击:

1、 读者借书一律持本馆发放的通用读者证(一卡通)或集体借书证办理图书外借手续。

2、 通用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但可以代还书,如发现代借,本馆有权收回读者证。

3、 读者证不得涂改,如有遗失立即来我馆挂失,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4、 读者根据需要办理有同种类的通用读者证,办证后,应妥善保管押金收据,如有遗失不补,日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5、 借书期限:15天  册数:3册
集体借书、馆际互借,可以酌情办理借阅手续。借期最多为2个月。读者因生产、科研工作需要,但无本馆借书证者,可凭身份证到外借办理临时借阅手续,但需交押金和有效证件,借书册数及期限按本馆有关借书规则执行。

6、 本馆外借以普通图书为限,善本书、孤本书、绝版书、库藏本及参考工具书等不外借,只限内阅。

7、 读者借出图书,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以到期第二天算起,每天每册收逾期费0.10元。

8、 读者要对所借图书妥善保管,必须爱护图书和条形码,不得批点、折叠、涂改、污损、剪裁、撕页等。借书时当面检查,如书内有上述情况,可向工作人员要求注册并加盖印章为凭。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一律由读者本人负责,并按本馆图书赔偿制度予以罚款。

9、 本馆根据特殊情况,有权提前收回未到借期的图书。

10、读者如有迁移、调动等情况时,应到本馆办理变更手续。

11、邮寄图书,其邮资费由借书人承担。

12、读者应切实遵守本馆规则随时注意有关通知。如违反上述规则,本馆有权收缴其读者通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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