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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太哲权 发布时间:2019-02-20 点击: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构建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方位管理格局,建立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过程管理链条,完善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覆盖管理体系,硬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党组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


      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吉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方位管理格局,建立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过程管理链条,完善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全覆盖管理体系,硬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资金包括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履行管理职责的中央和省补助项目资金、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资金。


      第三条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的目标是构建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覆盖全方位、权责统一、上下联动的资金监管机制,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建立专家库和评审机制


      (一)按照各项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内容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专家库,聘请业务、财务方面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厅各项目资金主管处组织业务专家对项目业务方面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


      (三)厅财务统计处聘请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选定项目的预算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资金安排预算控制数,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上限。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定。


      第六条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分为四个环节:绩效目标监督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监督评价管理,绩效监督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七条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全面系统原则。贯穿于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类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处室)职责


      (一)厅财务统计处职责


      1.归口并牵头组织项目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聘请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


      2.牵头组织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财政项目资金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意见,督促各地、各处室落实管理意见。


      3.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根据需要开展项目执行进展情况专项检查。


      (二)厅各主管处职责


      1.聘请业务专家对项目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2.编制本处主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绩效指标和分值,对指标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应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等。


      3.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实现全过程管理,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绩效目标。


      4.指导下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省直项目单位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三)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本地财政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2.组织、配合开展本地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对所申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监管责任。


      3.对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4.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5.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实施本地中央和省投入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四)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按要求申报项目资金,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2.编制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3.按照项目预算批复内容和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4.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本单位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5.项目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对所申报项目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6.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章 财政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分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报阶段管理


      (一)中央和省补助专项资金申报


      1.厅直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报厅主管处,由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筛选,将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提交正式申报文本。一般项目预算从财务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核,重要项目预算由厅财务统计处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2.市(州)、县(市)申报专项资金,由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申报项目,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报送厅主管处,由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和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筛选,将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书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资金申请。由厅财务统计处组织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3.厅主管处负责申报指南发布和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情况汇总,结合专项资金总量、年度扶持重点及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初步申报意见,按照《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审议后,由厅财务统计处配合主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二)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申报


      1.厅直单位申报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向厅财务统计处提交正式申报文本。由厅财务统计处组织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2.厅机关各处室申报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资金,各处编报的项目申报书需征求厅财务统计处意见,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财务统计处汇总。


      3.厅财务统计处负责汇总厅直单位和厅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形成初步申报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定后,按照《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审议后,由厅财务统计处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三)以上财政项目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分配阶段管理


      (一)省补助专项资金分配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厅主管处和财务统计处分别组织业务、财务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厅主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厅财务统计处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按照《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审议后,由厅财务统计处配合主管处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资金分配方案,报厅长审定,形成最终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分配


      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上年和当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下年度项目预算需求,下达预算控制数。厅财务统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各项目实际需求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和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示,报厅长审定后,形成最终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使用阶段管理


      (一)厅财务统计处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对财政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厅主管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监督。对项目资金执行实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行为。通过电话询问、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监控发现的疑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规,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三)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处。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复的使用方向、内容、额度执行,不准任意改变,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专项资金。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实施单位为厅本级或厅直单位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批复后,按照《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财政项目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一并提交绩效调整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是指财政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厅财务统计处对各主管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整性、与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匹配性、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等,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求其调整、修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流程。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主管处负责组织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报本地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将作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地(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绩效跟踪监控实行上下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工作,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绩效跟踪监控的内容


      (一)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资金支出进度是否均衡,并分析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二)项目需求是否发生本质性变化,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发生了调整。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成本的具体措施以及措施效果是否明显。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项目,负责实施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的主管处或单位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资金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等。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专项资金指标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内容、决策依据与程序、专项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成,遵循以下步骤:


      (一)单位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厅财务统计处委托第三方组成绩效评价专家组,通过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三)综合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专家组撰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沟通反馈。厅财务统计处根据第三方绩效评价专家组提交的评价结论,向厅各主管处、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直项目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意见。


      (五)落实整改。厅各主管处、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按照绩效管理职责,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项目支出管理。


      (六)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七)提出绩效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并向厅党组汇报。


      (八)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背景、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评价工作情况。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分析评价过程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逐条说明评价该指标所采取的方法、依据及得分情况。


      (四)主要绩效。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七)绩效评价指标得分情况表、问卷调查表等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表扬并加大支持力度。


      (二)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商省财政厅调减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额度或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吉林省文化厅 2019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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