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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家庭农场相关扶持政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8-15 点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至今已过半年,各地都在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很多地方对家庭农场认定混乱,出现了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现象。

其一是地从哪里来?

按一般的理解,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应该比现有农户要多,至少要多出一倍或者数倍。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虽然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外出打工,但他们家乡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闲置,一般都是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他们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一号文件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农场只能在特定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工业比较发达地区,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因为这些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多,收入高,不少农民也不愿意耕种土地,建立家庭农场相对比较容易。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比较难的地区来说,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这些地区的土地既是农民的就业保障,也是农民的社保保障,他们不会轻易地交出承包土地。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

其二是租金如何消化?

我国目前已授予农民土地长久承包,搞家庭农场当然也不能违反这个规定,只能通过土地流转来搞家庭农场。举例说,目前北京周边一亩地的流转年租金已达2000元,而东北不少地区的年租金也近千元。家庭农场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如何消解是个大问题。如果这些家庭农场还继续种植传统粮食,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有大的提升,但粮食售价则是国家统一定价。目前农民自种粮食一亩地一年能够赚千元已算不错,那些家庭农场还要支付额外的租金,付少了,原来的出租农户不愿意;付多了,家庭农场承担不了。

家庭农场如果继续种粮会面临种不下去的困局。虽然在初期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消解一部分承包租金,但毕竟不可能无限补下去。这跟资本下乡类似,社会资本到农村包地,如果单纯种粮食,其产量并不能超过农户自种,加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租金支出,这些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搞有机粮食,要么搞养殖加工。

虽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不大,但不可能因此而降低农资投入成本,机械运营的成本也很高,如果家庭农场继续维持传统的粮食种植,利润就很难支付租金。最后的发展方向只能走高效农业,也就是非粮的经济作物。这样的家庭农场如果数量太大,则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认定标准扶持政策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日前召集专家学者研讨家庭农场问题。农业部经管司一位负责人透露,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正在研究当中。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则称,关于家庭农场的一系列政策有望年内出台,届时可能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参与过多地家庭农场的标准制定。他说,现在各地对家庭农场的理解很混乱,有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动不动就是几千上万亩的土地规模,实际上这些都是资本雇工农业,真正的家庭农场反而没有注册登记。

黑龙江省一位种粮大户说,一两个月前当地县级农委要求各村上报家庭农场,标准是由家庭内部成员组建并具有适度的土地规模。有的亲戚朋友之间搞个“假流转”协议,也申报了家庭农场,目的就是以后能得到政策扶持。

对于可能存在的“冒充”家庭农场的现象,江苏省的地方文件中规定: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城市工商资本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农业公司,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不列入家庭农场统计范围。

在农业部召开的座谈会上,在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土地规模的争议仍然较大。农业部门认为家庭农场一定要流转别人的土地,达到适度规模,而一些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看法。

事实上,今年3月农业部关于家庭农场的调查中,即对经营规模提出了要求。江苏省出台的全国省级工商部门首个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以及江苏铜山区、东海县、淮安市、泰州市等先行先试地区公布的认定标准中,也都对土地经营规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粮食作物的面积一般规定在50150亩以上,蔬菜瓜类的面积规定在3050亩以上。

有专家认为,虽然农业部门希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但家庭农场不应该明确限定规模,现在地方标准中出现的偏差主要是“规模过大”。四川省的一位农业官员则表示,家庭农场的雇工不应超过家庭成员,这意味着经营规模会受到局限,要打破这种限制,必须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来源:zj123.com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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