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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途径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7-23 点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投入高,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用于预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大型农机具等,而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急需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后,在资金结算渠道、季节性流动资金、原料储备资金、生产流动资金需求等方面,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期限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途在开展农产品加工、扩大种养规模、购置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方面,此类投入资金收益周期长,需要长期贷款期限予以匹配。金融服务需求由单一的存贷款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由过去单一的存款、贷款转变为对结算、汇兑、保险、理财等广泛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限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证件不全,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
  (二)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新型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这些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层面的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尚未建立等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广泛作为有效抵押物进行融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社会担保机构门槛较高,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满足担保条件,社会担保机构对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足。
  (三)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考虑,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二、三产业的大企业、大项目。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的新征程,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不断增加,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在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相适应,金融产品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农业是弱质产业,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农业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能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优良品种少,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承保面积、保费、保额、户数、投保人、一卡通号等数据都需要逐一核实无误,保险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核损定损理赔的压力很大,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也缺乏认识,业务难以开展。
  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内容,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通过树立先进典型,重点扶持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经营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社会大众对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信心,引导其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
  (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扎实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工作,结合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涉农金融政策要求,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以评估考核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开发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切实破解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需要包括生产、科研、加工、储存、运输、营销市场等农业融资链上金融产品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互助担保业务,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层次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覆盖面,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把规模化设施农业以及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并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源地址:金融网 2014-07-2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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