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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生产4小时后即过保质期 沪一超市被判赔消费者损失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3-13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超市销售当日生产的熟食仍被认定为过期食品。
    超市中那些现制现销的熟食,即使生产日期为当日,购买时一定就在保质期内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超市销售当日生产的熟食仍被认定为过期食品。
    超市销售熟食安全未达标
    夏某、马某两人到闵行区一家大型超市采购食材时已是当日下午5时,两人各自购买部分熟食,结账时发现:标签显示这些熟食均在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包装完成。从熟食开始销售到两人购买时已近10个小时,且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冷藏柜中放置。两人心生疑虑,离开超市后便赶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他们所购买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夏某、马某随后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每人3000元。
    超市辩称,自己销售的熟食做好后就会放到冷藏柜中,一般到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才取出,并在4个小时内打折出售。下午5时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小时。法院据此认为超市所销售的熟食已过保质期,判决超市退还两人购物款,并向夏某、马某各支付赔偿金1000元。
    超市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超市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这类流通销售方式,且超市也从未收到相关部门就该流通销售方式的相关处罚。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所涉及的熟食保质期适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即在加工后4小时内销售。同时,对于夏某、马某两人在购买时食物所处的常温状态,超市一方并无异议。因此超市所销售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11-03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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