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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05-10 点击:

  记者万荃报道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来源:金融时报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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