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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慈善法》应更具体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


  全国人大代表、泰安市市长王云鹏: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慈善法》应更具体“《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代表、泰安市市长王云鹏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它的制定以及出台,对于提高全社会慈善事业,催生“大慈善”、开创“善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山东组集体审议发言时,王云鹏谈论了他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一是,《慈善法》确立了“大慈善”的内涵,升华了慈善理念。将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济困、救灾救难等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扩展为包括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活动在内的“大慈善”,为慈善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建立了新格局,提供了大空间。
  二是,扩大了公募主体。引入了竞争机制,打破了公益基金会、各级慈善协会、各级红十字会等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使得更多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努力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三是,明确了募捐要求,规范了捐赠行为。《慈善法(草案)》设专章明确了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等慈善领域的诸多问题一一作出回应,确立了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现代规范。
  四是,提出了支持措施,划定了监管责任。《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如税收优惠、行政事业费减免、政府部门支持、建立国家慈善表彰制度等,同时对慈善活动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整体来看,《慈善法(草案)》比较全面、科学,但是,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有些规定依然不够完善,值得探讨。”王云鹏说。为此,他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具体。《慈善法(草案)》虽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目前看来,显得可操作性不强,“含金量”不足。如有的国家(美国)企业捐赠可获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部分有30%—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有100%的税前抵扣。
  在相关税法法律未能修改完善的情况下,《慈善法》能否对现行的一些慈善及公益领域的税收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同时建议对遗产税、赠与税等有关问题进行同步研究跟进。
  二是,取消对募捐地域的限制。既然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也可以异地进行,这样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慈善组织竞争环境。
  三是,对网上捐赠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目前的表述仅对公募组织的互联网捐赠作了规定。这种表述不够完备。建议将手机APP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也明确为互联网捐赠。
  作者:马会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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